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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8-12-20

 一般而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一方面,权利要求书在专利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解释具有密切关系。
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为此,需要有一种法律文件来界定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书就是为上述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对专利权的授予和专利权的保护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通过权利要求书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什么是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为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判断什么是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就能够从其简明的文字较为容易地得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是,有了权利要求书这样一种法律文件,并不等于一切问题都解决了。用简洁的文字来表达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理想的结果。由于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文字来限定的,即,借助于文字来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构思,由于文字本身含义的不确定性以及思想的不可确切表达性,因此,由文字限定出来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难免出现不清楚、不确定的情况。申请人也很难将创造构思所包含的所有等同技术方案都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限定。根据形成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并不一定能够得到一个确切的保护范围。由此而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权利要求书,如何发挥其作用?对此,较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也进行了长期的探索。探索的焦点在于怎样才能在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保护和为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之间更好地达到平衡。
      在实行专利制度的过程中,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确尝试过不同的做法,一般认为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制”,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
     对于“周边限定制”,根据该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由权利要求书认定。即必须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在这种情况下,对权利要求书作严格的解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的范围,对于权利要求书中未包含的内容是不能列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不明确、不清楚时,才适用说明书、附图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做出限制性解释。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对于“中心限定制”,根据该原则,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为中心和依据,同时可以作一定的扩展。即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同时,又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还要考虑该发明创造的性质、目的,参照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把中心以外一定范围的技术也覆盖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凡是该领域的普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研究说明书、附图后认为可以包括的技术都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周边限定制”与“中心限定制”两种学说的优点和缺点是互补的:前者有利于确保专利权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的确定性,但是过于刻板,使权利要求的撰写变得过于重要,略有疏忽就无法弥补,不利于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后者的优点是其保护范围的延展性较大,较为灵活,有利于专利权人,但是过于灵活则不利于保障必要的法律确定性,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经济秩序,对公众来说不够公平。
由于“周边限定制”与“中心限定制”都存在着一些方面的不足,因此产生了“中间道路”——“折衷制”。对于“折衷制”,该原则是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的折中。根据该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以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认定,在权利要求书中表达有疑义或不清晰时,又可以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书。采用该原则的国家主要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根据“折衷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也结合了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采用折衷解释的原则。既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也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处于“周边限定制”与“中心限定制”的中间,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解释,我国的专利法也采用了“折衷制”原则,即接受了通过说明书以及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解释。合理解释使得解释具有一定的范围,可以解释的范围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确定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分析。由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首先遵从“以权利要求为准”的规定,因此,解释不能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做出较大的扩张解释以及将上位概括的内容缩小到说明书中的某一个具体的实施例的缩小解释都违背了“以权利要求为准”的立法宗旨。
在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书从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程中,需要注意结合另外两个重要的方式,即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
      对于等同原则,它主要用于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扩大性解释。所谓“等同”,是指被告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某个或者某些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是如果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则仍然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禁止反悔原则,它主要用于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等同的技术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专利权人的利益。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和专利无效审查中向专利行政部门所做的关于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应当作为确定其权利范围的依据。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为克服原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缺陷所放弃的范围,不得在侵权判断时通过解释再将其纳入等同的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也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具体体现,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随意地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损害公众利益。
      综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内容决定,而在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时有些情况下需要借助说明书及附图,因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解释具有密切关系。在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时,还要注意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的运用,也就是说,权利要求的正确解释是多种方式综合运用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保护和为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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